根据《重庆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重大校〔2010〕523号)第2款“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已解除察看的本科毕业生”和第3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回校参加结业后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的相关规定,上述两类学生可到学院申请补授学位。
请本次拟申请9月补授的学生在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16日提交补授学位材料(详见附件1)至资环学院三大楼111办公室。
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授位当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