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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02 来源:点击:

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校党委常委会2017年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二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党建工作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组织领导

学校党委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对各二级党组织(含党工委,下同)党建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院(系)单位党组织主要职责,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五大方面内容,确定如下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工作情况;

(四)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情况;

(五)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两个责任” 情况;

(七)作风建设情况;

(八)统一战线、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工作情况;

(九)党建工作成效。

四、指标体系

学校党委制定《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范本》(见附件),每年考核指标体系由学校各党群职能部门按照单位职责,根据当年学校党建工作要点,提出具体的考核评价内容,与学校党建工作要点一并下发。考核指标可根据当年党建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下发年度考核通知前进行调整。

五、考核方式

对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二级党组织自评、学校党建考核工作小组现场检查、年度述职考评等三个环节。

(一)二级党组织自评

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度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考核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党建考核工作小组现场检查

由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牵头、党群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照考核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通过现场查阅党建工作相关资料、座谈、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各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逐项进行考核检查,评定分数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报党委组织部。

(三)年度述职考评

各二级党组织年度述职考评结合学校对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一并进行。

六、评分标准

(一)学校党建考核工作小组现场检查考核的计分。按学校党委下发考核通知前最终确定的《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各项考核指标对应的党群职能部门单位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实行扣分制,即出现一项负面清单所列事项,扣除相应分值。若发现有关材料、自查自评严重失实、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任意一项二级考核指标(除“特色活动”、“先进典型”外)得分未达到该项指标满分的60%,均实行“一票否决”,即该二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直接评判为“不合格”。

(二)集中年度述职考评的计分。按当年学校开展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要求确定,由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参会人员填写考评表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

(三)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现场检查考核占60%、年度述职考评占40%,两项考核所得分值折算为百分制后为最终考核分数,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之间(含80)为“良好”、60-80分之间(含60)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结果运用

(一)结果反馈

学校党委将考核结果反馈二级党组织,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基层党支部和全体党员。

(二)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作为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及其负责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之中,作为当年分配年度绩效奖励津贴的重要依据。

二级党组织的最终考核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相应的二级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等次,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为最高等次的必备条件;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党组织,实行一票否决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直接评为最低等次,并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下一年度在学校评先评优的资格;同一届任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党组织,学校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八、其他

(一)对依托学校二级单位建立的党支部的考核,由组织部和二级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考核指标由二级党组织参照学校对二级党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拟定,报组织部备案;考核结果的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其余党支部的考核,由各二级党组织依据不同类别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拟定指标体系,参照本办法实施,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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