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学院研究生外出请假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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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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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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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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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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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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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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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亲属)是否知情 |
□是 □否 |
亲属电话(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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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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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去向 |
省、市、区(实习请同时备注单位名称) |
请假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请假期间应急联系人(关系) |
(建议应急人为同行者、实习单位同事、同居室友等) |
应急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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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学生 承诺 |
请本人在下方空白处抄写以下内容:(我保证严格遵守法规校纪。请假外出期间,高度注意人身、财物、交通安全,请假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与学校无关;因外出发生的学籍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请假期间我仍将密切关注学校、学院通知要求、及时落实,平时加强与家人、导师、辅导员联系。) 请假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导师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教务意见 (专业学位由专硕办审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请假不满2周的,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2周至4周的,由党委书记审批批准;请假4周以上的,应当休学,同时报送两份表格) |
教学副院长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副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党委书记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适用于经管学院研究生外出(正常教学安排除外)请假使用,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2、请假流程:学生本人如实填写本表并签字→导师审核情况→教务审核请假时段教学活动情况→辅导员审核请假情况是否属实→学院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核→完成审核后此表原件交辅导员处登记备案。
《重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重大校〔2017〕278号)相关规定(节选)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注册,按照个人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中期考核、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等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作旷课处理。理论课、实验课旷课的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旷课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研究生旷课违纪的,按照《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校。因故需要离校的,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必须提供校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不满2周的,由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至4周的,由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4周以上的,应当休学。
请假期满后,应当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应当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返回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出国(境)超过3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可以申请退学或者保留学籍,最长保留学籍2年,逾期取消学籍。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取消学籍:
(四)未经培养单位批准擅自离校2周以上或者连续1个月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2周未到校报到注册的;
《重庆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重大校〔2017〕279号)相关规定(节选)
第三十六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至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的,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旷课一天以实际授课学时计,集体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七条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者累计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或者科研活动,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以下规定处分:
(一)达到3到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6到10个工作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11到2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21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