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
时间:2015-11-01 来源: 作者: |
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校园,推进学校“送温暖”活动的深入开展,发扬“一人有难,大家帮助”的优良传统, 为本校在职教职工患大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提供有效的帮助,减轻经济负担,使用好、管理好本校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交纳、使用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是指由学校拨款和在职教职工互相帮助、自愿参加出资,对因患大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较高,有实际困难的在职教职工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的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由学校每年安排50万元经费和自愿参加大病资助基金的在职教职工交纳的费用组成。本基金接受集体和个人捐赠的,上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职教职工在自愿交纳一定费用后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本基金资助的权利。
本基金的资助,从在职教职工自愿交费后起至退休时止。但是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从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基金的资助。
第五条 本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以收定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本基金的账户设于学校财务处,建立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项目,严格执行重庆大学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本基金由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工会相关负责人和学校的福利委员会委员组成,办公室设于校工会福利部。
第七条 在职教职工个人自愿参加本基金的,按照以下规定交纳费用:
(一)每人每年交纳60元,交满10年即可不再交纳。未交满10年的,在未交纳费用年,不享受当年基金资助;不满10 年退休的教职工,如要连续缴纳,只需连续交款至退休年份;凡享受了本基金资助的,应当在资助后重新开始交纳10年。
(二)本基金是自愿互帮性质的专门用途基金,接受或者未接受本基金资助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个人交款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份,各分工会负责收取,收齐后交校工会财务室,由校工会集中统一交学校财务处设专项账户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的适用对象为:
(一)凡交纳大病资助基金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在市医保中心和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特病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均可经本人申请,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金资助。
(二)本基金只用于在职教职工因患大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较高的资助和住院治疗的暂借款,不得用于其他生活困难帮助。
第十条 本基金资助病种范围为:
(一)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血管意外住院抢救治疗的;
2.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的;
3.治疗恶性肿瘤的;
4.治疗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的;
5.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的;
6.治疗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的;
7.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的。
(二)有以下门诊重大特殊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1.肾透析的;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镇痛治疗的;
3.治疗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需要支付第一年内的相关特病门诊费用的;
4.治疗各种心脏疾病换瓣术后需要支付第一年内的相关特病门诊费用的;
5.治疗重度前列腺增生等疾病的。
(三)有以下门诊一般重大慢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请资助。
1.治疗帕金斯综合症的;
2.治疗慢性肝病的;
3.治疗重度骨质疏松的;
4.治疗全身多发性骨折的;
5.治疗重度皮肤疾病(如银屑病)等疾病的。
(四)重大意外伤害需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申请本基金资助的,经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的原因讨论审定。
(五)其他重大疾病申请本基金资助的,经本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同校医院专家组集体鉴定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助病种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和大额理赔支付以及按《重大校〔2002〕521号、〔2003〕17号文件规定》补助后,仍需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自购药和超标床位费等),自付医疗费一年累计支付在5000元以上,造成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本基金资助。
本基金资助金额根据教职工收入情况按如下(见表)档次与比例分段计算,一年累计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计算资助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不符合医疗保险条件规定的自费药、自购药、超标准床位费等,不计入资助的基数;
2.超标准诊疗费中须扣除安支架,扩张球囊,植骨,伽马刀等内置材料及特殊治疗的超标准后,再计入资助的基数;
3.凡属100%自付诊疗费范畴,按50%计入资助的基数;
4.住院床位费每天补助15元。
第十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的在职教职工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因大病或发生意外重大伤害事故而住院治疗的,可累计申请资助,但是累计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资助限额。
本基金在一年内对同一人员的资助金额累计满10万元的,当年本基金终止资助。
第十三条 在职教职工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助病种范围而住院治疗,无法垫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可申请借支。但是累计借支最高限额为本人二十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总和。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借款人前帐不清,后帐不借;逾期不还借款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在职教职工在重庆大学参保医疗补助后需要申请本基金资助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当填写《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资助申请表》;
(二)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大学教职工参加大病资助基金缴费单;
2.参保病人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复印件),病历证明(复印件);
3.内置材料及特殊材料治疗的病人住院费用清单;
4.重庆大学职工住院病人校内补贴登记表;
5.本人申请当月工资单;
6.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需要申请借支本基金的,应当填写《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大病资助基金借支申请表》。经校工会福利部按照规定审核后决定是否借支。
(四)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申请数量,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对申请进行讨论,并确定资助额度。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每年将当年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公布,接受在职教职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教代会全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帮困金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08〕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