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了更好地推动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促进学术理论学习与项目研究实践相结合,推动学院研究生申请立项的人文社科项目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类别
1. 学院自设项目:由学院下达的研究生人文社科项目。
2. 校内项目:经学校审批同意立项的各类研究生项目。
3. 重庆市及其他省部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
1. 项目负责人应该认真做好人文社科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要结合专业方向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目标、项目管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要注意创新性与应用性相结合。
2. 申报各级各类人文社科项目,原则上按照学院和项目组织部门的要求执行,需要院内评审的由学院组织专家评审。
第四条 项目的实施
1. 项目批准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准备开题会议,组织实施。按照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按计划完成。
2. 人文社科项目的研究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学院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方能改变。
3. 课题组要积极配合立项部门和学院的检查,按立项部门要求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要求上报者,学院将限制其申报新的项目,并根据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4. 项目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根据相关程序进行。
5. 项目负责人要加强科研档案管理,即时将科研档案交学院存档。
第五条 项目的延期和终止
1. 学院自设项目一般不办理延期或中途终止。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填写项目延期申请书,按相关程序报学院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2.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将被终止:(1)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或经济违法行为;(2)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不交检查报告和成果;(3)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终止报告,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者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1. 科研项目在完成规定的任务,达到预期指标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清结题手续,向学院或项目发布单位提交工作总结及成果的证明材料等归档材料,并提出是否鉴定、申请专利或其它处理意见。
2. 在项目完成验收一个月时间内,项目组应将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及时送交学院归档。若有鉴定、报奖等材料应同时附上或补交。
第七条 科研经费管理
1.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或挪用。
2. 学院自设科研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其他项目由学校管理的,由学院审核备案。
3.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比例退还。被撤消项目的经费,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需退还全部拨款。
4.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立项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学院以及项目组织部门或任务发包方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约束性制度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若与国家、学校等相关办法抵触的执行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