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捐赠项目涵盖所有进入基金会的现金类捐赠项目和非现金类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生奖助基金、教师发展基金等项目,用于奖励或资助在学习、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的师生或家庭贫困的学生;
(二)学校发展基金、学院发展基金、学科发展基金、校园建设基金等项目,用于支持学校发展、学院建设、学科发展、校园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校外公益活动项目;
(四)校友捐赠基金项目,用于支持学校及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五)资助旨在推动重庆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负责指导项目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捐赠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现金类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
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明确了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方未明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方式,由基金会负责统筹规划使用的项目。
现金类捐赠项目均可设动本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形式。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不动本基金指保持捐赠资金本金不变动,每年用基金利息或投资收益支持项目开展。
第五条 非现金类捐赠项目
非现金类捐赠项目指捐赠方以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化资产等各种形式设立的公益项目。
第三章现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与监督
1.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协助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论证、策划捐赠项目。由受益方(或执行方)填写《项目论证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项目报批申请》。
2.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指导受益方(或执行方)起草《捐赠协议书》,并由受益方(或执行方)填写《捐赠协议审批单》后报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法务部审核,再由项目负责人报送基金会秘书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受益方(或执行方)制定或与基金会秘书处共同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一式陆份)。基金会负责监督项目执行方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推进项目执行。
4.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受益方(或执行方)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同时设立捐赠项目号管理项目资金。
5.学校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校庆、院庆、各类校友聚会、学生活动等为契机,策划各类捐赠项目,并填写《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捐赠项目书》,并经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审核后予以立项。
6.项目立项后,由受益方(或执行方)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填写《承诺书》、《项目资金预算表》(一式三份)和《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划拨登记表》(一式四份),并附上捐赠协议书复印件,报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确认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财务部将捐赠项目资金转划至学校财务处各受益方(或执行方)的捐赠项目号。
(1)经基金会支出到重庆大学的项目,审批权限如下: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执行;单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2)经基金会支出到重庆大学之外或由基金会直接执行的项目,审批权限如下: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批后执行;单笔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七条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审批、立项、实施与监督
1.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财产应用于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2.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重庆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推进执行。其中:
非限定捐赠资金用于支持重庆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100万-20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200万元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并予以划拨支持;
用于支持重庆大学以外其他公益事业的,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50万元-100万元(含)由理事长审批立项并签字划拨;100万元以上提请理事会审议确定立项并予以划拨支持。
第八条捐赠项目反馈与总结
1.受益方(或执行方)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执行期限使用资金,并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填写《项目跟踪监督反馈表》。如协议未规定项目具体执行期限的,一旦完成划拨流程,受益方(或执行方)需在5年内将捐赠资金使用完毕。
2.项目受益方(或 执行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3.捐赠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用途或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方同意,且须向基金会备案,新的项目用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受益方(或执行方)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经费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新的受益方(或执行方)和执行方案后再行执行。捐赠方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情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4.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受益方(或执行方)填写《项目总结》,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基金会也应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非现金类捐赠项目管理
第九条非现金类捐赠项目的立项参照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立项执行。
第十条接受的非现金类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捐赠的书籍、文体器材、生活用品等需要发放至受益方(或执行方)的实物类捐赠项目,受益方(或执行方)在收到实物捐赠后需填基金会实物捐赠接受单后,报送至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存档。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捐赠给重庆大学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实物类捐赠,由基金会将该实物转至重庆大学有关部门,受益方(或执行方)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在捐赠协议书中明确,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将根据协议书具体内容遵照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