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委〔202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使用学校划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学校党委 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学校党委派出机构(党工委)、下设和直接 管理的二级党组织(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及计划管理
第四条学校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每年划拨的党建活动经费;其它划入党建活动经费项目的经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党建活动经费账户,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会计、出纳分 设。学校党委为各二级党组织(含党工委,下同)设立专门党建活动经费账户,二级党组织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二级党组织总体规模、上一年度党员人数等指标核定本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划拨金额。年内如遇经费调整,由党委组织部另行通知。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自行安排使用下拨的党建活动经费,要建立党建活动经费财务账目,应该划拨到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要确保落实到位,保障党支部活动有效开展。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基层党 组织拟开展计划外的活动涉及使用党建活动经费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将拟开展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党建活动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二级党组织负 责审批所辖党支部党建活动计划;二级党组织(党工委)集中组织的活动由本级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控制到重庆市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保险费、票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培训资料、印制相关文档资料、购买必要文具用品等产生的费用。
(八)保险费是指在集中开展党建活动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生的费用。
(九)票务费是指组织党员到其他单位观看党性教育展览或影片,以及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所发生的门票费等。
(十)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经费中列支,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6〕257号)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校〔2016〕25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校内人员按照《重庆大学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发放的补充规定》(重大校〔2017〕389号)有关规定执行。校外人员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重庆市主城区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五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重庆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重庆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由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并指定专门经办人,审批人审批印章及签名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按照财务报销审批规定执行,经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签字履行报销程序。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本级党委会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账管理,实时登记各项经费开支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连同党建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或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上报)。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要和年度党费收支情况一并以适当方式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