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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重庆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021-11-19点击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

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共计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 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9-1)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所在学院初步审查毕业生补偿代偿资格;财务处审查毕业生缴纳学费、贷款情况,并签署意见。

(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毕业生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每年按时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准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相关部门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该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剩余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负责继续偿还。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会及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财务规定流程发放补偿代偿金至学生的银行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应自行优先偿还助学贷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9-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毕业学校

学院

专业

学号

是否定向

学历

学制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贷款金额*

申请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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