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精神,为培养高质量的博士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宽松环境,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全脱产博士生。
第三条 助学金采用学校和导师共同资助方式。资助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D等仅限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同一年度招生的博士研究生名额承担的助学金额度标准见表一。两院院士招收的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均按第1个博士生名额资助标准执行。给予博士生的具体资助等级由导师决定,鼓励导师在此基础上提高博士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表一 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助学金类别 |
普通助学金 |
D等 |
C等 |
B等 |
A等 |
资助标准 |
2000元/月 |
2200元/月 |
2700元/月 |
3200元/月 |
资助来源 |
学校 |
导师 |
学校 |
导师 |
学校 |
导师 |
学校 |
导师 |
资助额度 |
第1个博士生名额 |
1700 |
300 |
1700 |
500 |
1900 |
800 |
2100 |
1100 |
第2个博士生名额 |
1400 |
600 |
1200 |
1000 |
1300 |
1400 |
1500 |
1700 |
第3个及以上博士生名额 |
1000 |
1000 |
400 |
1800 |
400 |
2300 |
400 |
2800 |
第四条 全脱产博士生资助年限不超过四年,直攻博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每年按12个月标准发放。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在每年招生录取时确定给予博士生助学金的等级(包括需要调整资助等级在校博士生),经学院核定汇总后送研究生院备案并报计划财务处执行。计划财务处根据导师确定资助等级按月将学校和导师的资助经费足额同时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帐户。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全脱产博士生助学金资助方案的汇总上报,并于每年12月底对本单位导师当年助学金发放情况实施考核监督。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全脱产博士生助学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博士生资助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导师没能按表一所确定的资助等级按时足额提供学生资助的,原则上暂停其招生资格,至到补齐应资助额度为止。
第八条 严禁在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套取、截留助学金等不当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除按财经管理制度及学校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之外,对涉事导师暂停招收博士生资格三年以上,对涉事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