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专业博士、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及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和委托培养、自筹等研究生),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
重庆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预算标准如下表:
研究生类别 |
奖励学生比例(%) |
奖励标准 (元/人年) |
博士研究生 (非定向) |
100 |
10000 |
硕士研究生 |
70 |
8000 |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中,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划分为A等、B等,A等为8000元/人•年,且A等比例不得低于40%,B等为4000元/人•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比例不得少于10%。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第六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七条 在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三)未通过中期考核者;
(四)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者;
(六)其他有损学校荣誉等行为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重庆大学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负责审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二)各二级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重庆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办法
(一)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入学当年考试复试阶段进行。主要根据入学成绩(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确定获奖资格。
(二)在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开展。主要根据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考核评定。
(三)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