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类别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四)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五)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七)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第三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所有在学籍年限范围内且学满一年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基本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学习成绩优良,综合表现突出;
(六)评优评先学年度及参评年度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1.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违反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者;
4.受纪律处分期间未满者;
5.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者;
(七)一个学年度内每人只能参评其中一项。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优秀研究生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良好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公益服务活动;
(二)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课余学术科技活动、课外体育文化活动;
(三)在满足评选条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为优秀研究生:
1.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认定为创造性发明或对教学、生产和科研有重要贡献的;
2.发表有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的;
3.体育竞赛获全国前八名,市前两名或破全国、市、校运动会记录的;
4.文艺创作或演出获全国奖励或市一、二等奖或经学校评定为特别优秀的。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系指在学校、院系担任党(团)支委、班委、校院级学生组织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并工作满一年;
(二)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并在研究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
(四)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七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研究生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科研能力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二)积极参与并做好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读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的奖励和表彰;
(四)在满足评选条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参加全国科技制作、发明竞赛及文艺、体育等比赛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担任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校风、学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五)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资格:
1.毕业期间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违法受法律处罚,纪律松懈,违反校纪校规者;
2.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没通过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它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表现突出;
(三)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九条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有发明创造、专利、科学论文成果,或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活动创新,表现突出;
(二)在校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比赛中获奖。
第十条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积极组织体育活动,表现突出;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种体育比赛或在校级及以上的体育比赛中获奖的运动员或运动队队员。
第十一条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各种文艺活动,或在学校及学院学生艺术团表现突出;
(二)具有文艺表演才能,在重大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或在校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在满足基本评选条件的同时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各级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在社会公益、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等方面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研究生“争先创优”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程序为: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争先创优”评审领导小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具体制定方案和核定各学院各类先进推荐名额,向全校研究生公开发布;
(二)学院成立研究生“争先创优”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学院相关领导、教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本学院“争先创优”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三)个人申请:参评研究生根据参评条件,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报学院研究生“争先创优”评审工作小组;
(四)学院评选:学院按照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对各类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学校评审: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被推荐人材料报学院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校研究生“争先创优”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表彰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表彰和奖励
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先进个人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争先创优”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研究生“争先创优”评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一)在各类奖项评选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评选资格,严重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品,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研究生争先创优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