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国防科技档案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制定我校科技规划、计划或汇编我校科技成果时,凡属于国防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项目的密级意见,供上级科技保密管理部门审核该项目密级时参考。凡项目和成果的名称需要保密的,应采用代号或作技术处理。
第二条 做好国防科技档案在形成阶段,即课题项目研究阶段档案的保密工作,按不同密级进行妥善保存。
第三条 国防科技项目完成以后,参研人员应将档案资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经检查验收后移交给档案馆的专管人员,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并认真履行签字手续。与课题有关的照片、幻灯片、样品等都须一并收集保存。
第四条 国防科技档案应由专人、专柜单独上锁保管,并随时检查,非有关人员不得接触,发现锁坏、钥匙丢失应及时汇报,认真处理。
第五条 若属密级较高的国防科技档案,应单独编制目录,同时须加注“机密”、“绝密”字样,目录单独保存,专人管理,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
第六条 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档案内容泄密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更不得复制,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档案内容。
第七条 保管人员若违反保密制度,视情节轻重,按《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八条 严格国防科技档案的利用范围,凡本课题参加人员查阅国防科技档案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校外人员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科研处、课题负责人、档案馆馆长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档案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属于保密范围的国防科技档案,查阅时不得带出档案室,并由保管人员监督,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抄写档案内容,用后立即归还。
第十条 未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国防科技档案不得借出档案馆使用。
第十一条 经批准要销毁的国防科技档案,必须造具清册,在征求有关课题负责人意见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销毁国防科技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档案泄密。